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此次限行措施調整對象為杭州市(浙A號牌)新能源客車,主要包括2016年4月5日前已經登記上牌的車輛,燃料種類登記不屬于單一汽油或柴油的浙A號牌客車和2016年4月5日后登記上牌的符合《杭州市小客車總量調控管理規(guī)定》的浙A號牌新能源客車。
限行調整內容主要為2016年4月5日起,上述類型浙A號牌新能源客車不受杭州市區(qū)“錯峰限行”和西湖景區(qū)“單雙號”限行措施的限制。
屆時,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將通過發(fā)放新能源客車專用標識來確認新能源車的相關信息,并將此作為現(xiàn)行管理及路面管控所必需的、易于辨識區(qū)分的標識。同時,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還將利用非現(xiàn)場執(zhí)法系統(tǒng)和移動警務終端現(xiàn)場執(zhí)法相結合的方式,對車輛進行有效區(qū)分與管理。
專用標識發(fā)放對象:符合上述新能源車輛條件的中、小型客車。大型客車、公共汽(電)車、省際長途客運車輛以及客運出租汽車、城市快運車輛等不受尾號限制車輛無需申領。
4月1日起,新能源車輛所有人可在市、縣兩級車輛管理所及指定交管服務站等15個窗口,登記申領新能源客車專用標識。所需申領材料為車輛所有人身份證明(以及委托人身份證,單位車輛還需加蓋公章委托書)、行駛證。單位車輛實行單位統(tǒng)一申領,個人車輛可委托或自行辦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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